關於活動
【活動緣起】
臺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豐富的多元文化也正是臺灣社會最珍貴的人文資產,我們互相了解、尊重、並包容多元的在地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基於這樣的精神,中華民國原住民知識經濟發展協會自2003年起辦理「活力.E起舞動」全國原住民族青少年及兒童母語歌謠暨歌舞劇競賽活動,多年來持續在臺灣各縣市深耕與默默推展,原住民族的孩子們從小學開始參與,直到大學不曾間斷,從最初的播種、萌芽、以致成長茁壯,因此這個活動的辦理不只是競賽,而是一個陪伴孩子們學習自身傳統文化及協助自我肯定的活動,成功凝聚了校園、家庭、社區、部落與族群的向心力。
「活力.E起舞動」已邁向第21年,隨著時代的改變及科技的進化,E起舞動持續提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吸引力和影響力,且不變的是多年來堅持守住歷經時代考驗的原住民生命力與文化之原創。未來期望以更專業化、更精緻化、更多元化的方式,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母語學習,並提供更良好的訓練與展演平臺,培養原住民族青少年,用心傳承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的精華與內涵,更建立其具備國際觀與市場前瞻性,藉此與社會大眾及國際舞臺接軌,讓臺灣原住民族在教育、文創、觀光與藝術各方面皆能達到至善至美的境界。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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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時應繳交紙本報名表1份、光碟1份(光碟內含:報名表書面資料word檔、參賽隊伍照片JPG檔至少提供2張,照片檔案大小每張須達1MB以上) 。 |
二.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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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謠競賽及歌舞劇競賽:即日起至112年3月24日(五)截止(郵戳為憑),為避免報名資料遺漏,學校於報名後,須向主辦單位確認,以完成報名手續,避免喪失參賽資格。 |
三. |
採通訊報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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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153巷1弄5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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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E起舞動」執行單位-柏美國際有限公司 |
四. |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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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931-1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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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3-高先生/分機16-蔡小姐 |
五. |
電子信箱:twedance@gmail.com |
六. |
LINE:ID搜尋BMPR(請加入並主動訊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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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辦法
【母語歌謠競賽】
競賽隊數及人數限制
一. |
大學(專)暨高中(職)組、國中暨國小組,兩組別共20隊,額滿為止。 |
二. |
以全國各級學校為主,參賽隊伍之原住民籍學生不得少於該隊總人數的3/4。 |
三. |
每校限參加一隊。 |
四. |
每隊參賽學生人數限6~12人,含伴奏,不得有指揮。(得增報1名候補人員)。 |
競賽時間及地點
一. |
大學(專)暨高中(職)組:
- 日期:112年5月2日(二)~5月3日(三)。
- 地點: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演藝廳 (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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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中暨國小組:
- 日期:112年5月15日(一)~5月16日(二)。
- 地點: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 (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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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排方式
一. |
彩排時間:每隊10分鐘。 |
二. |
依表演順序彩排,請各團隊於預定彩排時段前1小時到場,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
三. |
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 |
競賽補助
一. |
交通費:補助上限NT$10,000。(經費核銷項目為:遊覽車租賃費,須檢據核銷。) |
二. |
保險費:主辦單位統一投保旅行平安險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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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保險公司可在限額內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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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5歲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累計其他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已達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並無法投保旅行平安險。 |
三. |
餐費:凡學校於競賽場地進行彩排或競賽,由主辦單位提供餐點。 |
四. |
住宿費:主辦單位推薦合格之住宿飯店,並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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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及餐費補助對象為教師及學生共14人(含增報1名之候補人員),超過人數與陪同家長須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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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隊伍需填寫個人資料同意書、活動期間住宿及保險切結書,詳如報名表。 |
經費申請及核結方式
一. |
競賽補助申請方式:各參賽隊伍依照競賽補助經費<交通費>之標準檢據核銷,如有跨行匯款,將從補助費用當中扣除新臺幣30元匯款費用。 |
二. |
競賽獎金申請方式:各參賽隊伍於競賽後,開立學校收據或領據進行檢據核銷。 |
三. |
經費核結:各參賽隊伍於成果公演後15日內提送檢據及匯款資料,主辦單位於60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付款。 |
競賽規則
一. |
傳統歌謠、創作歌曲或流行歌曲皆可,惟須以母語演出。 |
二. |
競賽時間:每隊競賽時間為4~6分鐘 (※不足4分鐘或超過6分鐘者,扣總分1分。) |
三. |
競賽所需之原住民服飾、樂器等請參賽隊伍自行準備。(鋼琴由主辦單位準備。) |
四. |
不得以教會詩歌為競賽歌曲。 |
五. |
競賽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 (※參賽隊伍須事先提供授權書予主辦單位。) |
六. |
如以自行創作歌曲進行演出之單位,其演出內容不得抄襲他人作品。 |
七. |
七. 對於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選定之歌曲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於賽前十五日送交主辦單位申請。 |
八. |
各參賽隊伍應於大會規定之時間準時到達會場報到,各校登臺前30分鐘仍未辦理報到,則以棄權論並不得有異議。 |
九. |
九. 簡報檔無法播放音檔,如有需求請一律於側台處理。 |
十. |
參賽隊伍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佈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
十一. |
凡參賽學生均須攜帶學生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隊伍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傳真或Email相關證明文件進行佐證),則該參賽隊伍取消參賽資格。 |
十二. |
各組獲得冠軍之隊伍須參加6月2日(五)成果公演演出,無法配合者將取消獲獎資格,由第二名隊伍依序遞補。 |
十三. |
十三. 凡連續獲得3次第1名之團體,不得參加本屆競賽,得列為成果公演表演團體。 |
其他注意事項
一. |
一. 凡參賽隊伍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中華民國原住民知識經濟發展協會拍攝全程比賽實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將用於製作節目、光碟、影帶、圖書及公開成果展示等,以發揮母語歌謠競賽之推廣教育功能,並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 |
二. |
報名表請務必詳盡填寫,並填寫競賽歌曲及參賽隊伍簡介等,以便競賽時主持人介紹與評審老師評分之依據;倘因報名表填寫缺漏致主辦單位無法聯絡或影響相關競賽等事宜時,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
三. |
指導老師、帶隊老師及行政人員之公假派代事宜,主辦單位將協助發文予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其依權責卓處。 |
四. |
各組參賽隊伍之比賽成績及評審評語於成果公演後30日內公佈。 |
五. |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創作作品為參賽曲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
六. |
大會為保障創作者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拍照、錄影及錄音,以免侵犯創作者之著作權;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會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發給各參賽單位。各參賽隊伍如需攝影或錄音,在不影響賽程之進行下,須在賽前提出申請,核准後,依大會所規定索取大會攝影證並於指定位置進行拍攝。另外為避免干擾參賽單位之演出,競賽時禁用閃光燈拍攝,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
七. |
競賽當天各參賽隊伍於競賽前由工作人員帶至後台準備時,請務必攜帶競賽選手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檢錄,若檢錄名單無參賽者資料,將依規定無法上臺演出。(敬請各參賽隊伍務必於彩排時與大會服務台先行核對參賽名單)。 |
八. |
若違反住宿條款切結書之內容,將禁賽一年不得參加本競賽。 |
獎勵辦法
評審作業規章
一. |
評分標準 :
- 音樂表現及技巧 50%
- 族語準確及咬字 30%
- 團體精神 10%
※團隊演出之和諧與整齊度,舞臺進、退場之秩序及進退之設計及伴奏。
- 儀態 30%
※在服飾呈現方式上雖可注入現代元素,但演唱各族歌曲限定穿著該族服飾,且若有使用到傳統服飾,則不可任意改變,以免破壞原有之文化意象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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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評分方式 :
- 族語準確及咬字由該原住民族之專業母語老師評分;儀態分數由各原住民族母語評審評分後,取平均分數。其各校之族語準確及咬字及儀態分數,其差距以不超過2分為準。
- 音樂表現及技巧與團體精神由5位專業評審老師完成評分後,再取5位評審老師之平均分數。
- 總分計算方式為母語及服裝分數加上5位專業評審之平均分數,加總後即為參賽學校之總分。
- 各校參賽表演學生人數至少6人至多12人為限,不足6人或多於12人表演人員,將扣總平均分數1分。
- 競賽須製作族語及中文歌詞字幕對照,未提供字幕簡報者扣總分1分。
- 比賽期間參賽團隊須於場內觀賽,未經允許不得中途離場,例如:練習、彩排及搬運道具等,如遇特殊情況需離場處理,應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凡未依規定者將扣總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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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語歌舞劇競賽】
競賽組別、隊數及人數限制
一. |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學(專)組,接受報名總隊數以28隊為上限,額滿為止。 |
二. |
二. 若報名歌舞劇競賽,不得再報名歌謠競賽。(請詳閱報名方式頁面。) |
三. |
以全國各級學校為主,以一校為一報名單位,如學校原住民學生人數不足,亦可合校報名參加,須具備以下條件:
- 參賽原住民籍學生不得少於該隊總人數的1/3。
- 每隊參賽學生人數至少15人至多30人為限(得增報2名候補人員)。
- 為使漢族能更深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開放2隊全漢族學校報名。(即不受條件1.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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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時間及地點
一. |
競賽:由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學(專)組進行分組競技,爭取各級學校總冠軍之榮耀。 |
二. |
日期:112年5月30日(二)~112年6月1日(四) |
三. |
地點:國父紀念館 大會堂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5號) |
彩排方式
一. |
彩排時間:每隊30分鐘。 |
二. |
依表演順序彩排,請各團隊於預定彩排時段前1小時到場,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
三. |
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 |
競賽補助
一. |
交通費:每日補助NT$12,000,補助上限最高3日共NT$36,000,例如:競賽來兩日,補助最高額即為NT$24,000。(經費核銷項目為:遊覽車租賃費,須檢據核銷。) |
二. |
道具搬運費:補助上限最高NT$5,000。(經費核銷項目為:道具搬運費,須檢據核銷。) |
三. |
保險費:主辦單位統一投保旅行平安險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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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保險公司可在限額內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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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5歲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累計其他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已達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並無法投保旅行平安險。 |
四. |
餐費:凡學校於競賽場地進行彩排或競賽,皆由主辦單位提供餐點。 |
五. |
住宿費:主辦單位推薦合格之住宿飯店,並給予補助。 |
|
※住宿及餐費補助對象為教師及學生共35人(含增報2名之候補人員),超過人數與陪同家長須自費。 |
|
※參賽隊伍需填寫個人資料同意書、活動期間住宿及保險切結書,詳如報名表。 |
經費申請及核結方式
一. |
競賽補助申請方式:各參賽隊伍依照競賽補助經費<交通費及道具搬運費>之標準檢據核銷,如有跨行匯款,將從補助費用當中扣除新臺幣30元匯款費用。 |
二. |
競賽獎金申請方式:各參賽隊伍於競賽後,開立學校收據或領據進行檢據核銷。 |
三. |
經費核結:各參賽隊伍於成果公演後15日內提送檢據及匯款資料,主辦單位於60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付款。 |
競賽規則
一. |
演出時間:各參賽學校演出時間以12-15分鐘為限。 |
二. |
各參賽隊伍應於大會規定之時間準時到達會場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不得有異議。 |
三. |
歌舞劇競賽之出賽順序於賽前透過公開抽籤決定。對於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 |
四. |
選定之曲目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於賽前一個月送交主辦單位申請。 |
五. |
各參賽隊伍應於大會規定之時間準時到達會場報到,各校登臺前30分鐘仍未辦理報到,則以棄權論並不得有異議。 |
六. |
參賽隊伍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佈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
七. |
凡參賽學生均須攜帶學生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隊伍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證(※為求時效,可傳真或Email相關證明文件進行佐證),則該參賽隊伍取消參賽資格。 |
八. |
其他爭議事項,大會得視需要,邀請評審團共同商議解決之。 |
九. |
簡報檔無法播放音檔,如有需求請一律於側台處理。 |
十. |
競賽所須之原住民服飾、樂器、道具等請參賽隊伍自行準備。 |
十一. |
獲得歌舞劇之各組冠軍隊伍須參加6月2日(五)之成果公演演出,無法配合者將取消獲獎資格,由第二名隊伍依序遞補。 |
十二. |
凡連續獲得3次第1名之團體,不得參加本屆競賽,得列為成果公演表演團體。 |
競賽主題
參賽單位須由以下大會所擬定之主題中擇一,做為母語歌舞劇表演主軸,歌曲不限族群,以母語口白、演唱、舞蹈、場景及服裝等融入劇情呈現。
其他注意事項
一. |
凡參賽隊伍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中華民國原住民知識經濟發展協會拍攝全程比賽實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將用於製作節目、光碟、影帶、圖書及公開成果展示等,以發揮母語歌舞劇競賽之推廣教育功能,並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 |
二. |
報名表請務必詳盡填寫,並填寫競賽表演歌曲、意涵敘述及參賽隊伍簡介等,以便競賽時主持人介紹與評審老師評分之依據;倘因報名表填寫缺漏致主辦單位無法聯絡或影響相關競賽等事宜時,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
三. |
指導老師及行政人員之公假派代事宜,主辦單位將協助發文予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其依權責卓處。 |
四. |
各組參賽隊伍之比賽成績及評審評語於成果公演後30日內公佈。 |
五. |
凡比賽詞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
六. |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或歌曲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或歌曲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
七. |
大會為保障創作者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拍照、錄影及錄音,以免侵犯創作者之著作權;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會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發給各參賽單位。各參賽隊伍如需攝影或錄音,在不影響賽程之進行下,須在賽前提出申請,核准後,依大會所規定索取大會攝影證並於指定位置進行拍攝。另外為避免干擾參賽單位之演出,競賽時禁用閃光燈拍攝,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
八. |
競賽當天各參賽隊伍於競賽前由工作人員帶至後台準備時,請務必攜帶競賽選手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檢錄,若檢錄名單無參賽者資料,將依規定無法上臺演出。(敬請各參賽隊伍務必於彩排時與大會服務台先行核對參賽名單)。 |
九. |
若違反住宿條款切結書之內容,將禁賽一年不得參加本競賽。 |
獎勵辦法
評審作業規章
一. |
評分標準 :
- 1. 母語及服裝分數 35%
- 母語 30%:族語咬字及發音之準確度(含臺詞、歌詞之咬字及發音)。
- 服裝 5%:以演出之族群特色、角色及符合表演內容為評分基準。
- 2. 音樂、舞蹈、演出劇情設計、場景及道具設計 65%
- 音樂 20%
- 舞蹈 20%
- 劇情 20%
- 場景及道具設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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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評分方式 :(依照現場評審團共同裁決之標準為優先)
- 1.母語及服裝分數由該原住民族之專業母語老師擔任評審並各自評分,而各校之母語及服裝分數,其差距以不超過2分為準。
- 2.音樂、舞蹈、劇情、場景及道具設計由5位專業評審老師完成評分後,再取5位評審老師之平均分數。
- 3.總分計算方式為母語及服裝分數加上5位專業評審之平均分數,加總後即為參賽學校之總分。
- 4. 扣分:
- 各參賽學校表演時間以12-15分鐘為限,未於時限內完成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且每逾時30秒(即15分30秒)或不足30秒(即11分30秒),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並採每30秒鐘累計扣分。※計時標準:以亮燈或聲音出現開始計時;以退場或暗燈結束計時。
- 各校參賽表演學生人數至少15人至多30人為限,不足15人或多於30人,將扣總平均分數1分。
- 競賽須製作族語及中文對話字幕對照,未提供字幕簡報者扣總分1分。
- 本次競賽演出皆由參賽同學自行完成,指導老師只得於準備時間協助道具擺設,其餘時間皆由參賽學生自行完成,如有違反情事(如:指導老師於幕後代為敲擊樂器等),工作人員將向評審提出報告,經確認有違者將扣總平均分數2分。
- 本次競賽除演出所需之襯景音樂外(如鳥叫聲、打雷聲、水流聲、獵槍聲響等),不得使用有歌聲、樂器伴奏之CD播放,所有演出所需之節奏、音樂等皆由參賽學生自行演奏完成,經確認有違者將扣總平均分數2分。
- 參賽單位未按大會所擬定之4大主題選做為歌舞劇表演主軸,凡未依規定者將扣總分5分。
- 本次競賽不得使用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如:彩炮、煙火等)於演出中,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可聯繫大會詢問,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2分。
- 比賽期間參賽團隊須於場內觀賽,未經允許不得中途離場,例如:練習、彩排及搬運道具等,如遇特殊情況需離場處理,應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凡未依規定者將扣總分2分。
- 5. 評分項目注意事項:
- 音樂、舞蹈部分:參賽隊伍表演歌曲類別,可區分為祭典歌謠、傳統歌謠、創作歌謠等。評審應特別注意歌曲吟唱的難度予以評分,再者,參賽學校如有演出傳統祭典,評審應注意其是否保留祭典之原始精神,展現祭典應有之莊嚴氛圍,不應加入不適宜之動作,但為因應舞臺之表演效果,參賽者可加大其原有舞蹈動作。
- 服裝部分:除上述評分標準外,但在不失族群特色下,加入任何符合舞臺或表演趣味之設計亦可。
- 競賽總成績如遇積分相同者則由所有評審開會評列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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